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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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财政管理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五)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国家、省、市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类开发区、重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相应的人民防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人民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指9座以下客运车辆)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市、县(市)、双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以及混合动力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范围: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汇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属于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事务管理的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树木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树木为国家三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行政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旧城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等)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市住房保障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运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材料。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含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等建(构)筑物以及桥面排水设施、桥梁防护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挡墙、护坡、声屏障、桥梁照明设施、调治构造物、桥头搭板及桥梁超载超限监控等设施。 市市政设施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地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配套费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
|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民族宗教、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