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2004-12-31 | |
|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 — | 2005-01-04 | |
| 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含改造、拆迁)的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4-12-2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对许可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 — | 2004-12-31 | |
|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 | 200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