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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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病毒性肝炎收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病毒性肝炎的收治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毒性肝炎的收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毒性肝炎收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病毒性肝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传染病医院是病毒性肝炎收治专科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可以设置病毒性肝炎门诊。病毒性肝炎收治专科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统称病毒性肝炎收治医疗机构。 病毒性肝炎收治医疗机构除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5-10-20 | |
|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5-09-0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地方储备粮以自治 | — | 2005-09-23 | |
| 西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5-11-22 | |
| 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办法 为有效的组织和实施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工作,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民用运力动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和部队参加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处置突发事件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 | — | 2005-09-26 | |
| 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为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洁净、美观和完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标志性建筑物和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适用本办法。鼓励市区非前款区域内的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做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建筑物外立面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外侧墙体立面。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协助做好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5-07-01 | |
|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深圳市盐业管理,打击盐业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本市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盐业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盐业监督管理,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市、区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盐业违法行为。凡举报属实经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由处理机关按照查处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盐产品的总量每吨一百元给予举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5-10-14 | |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 — | 2005-10-28 | |
|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 | — | 2005-11-10 | |
|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落实防汛工作责任,防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是指: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 (二)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 (三)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 | — | 2005-11-10 | |
|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农村 | — | 2005-11-10 | |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05-11-10 | |
|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 | — | 2005-10-18 | |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 | — | 2005-07-15 | |
|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及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 | — | 2005-09-14 | |
|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取水;(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市及各区(市)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5-11-04 | |
|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5-08-18 | |
|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 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社会需求相适应。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5-08-18 | |
| 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家机关公务用字;(二)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三)电影、电视屏幕用字;(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八)在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5-11-29 | |
|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利用我市城区河流资源,丰富公众文化娱乐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河、玉带河、城南护城河(以下统称城区河流),实行免费垂钓。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实行免费垂钓的水域。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垂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免费垂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垂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5-11-24 | |
|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建设施工和单位、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5-10-08 | |
|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附后)执行。 按照灾害的 | — | 2005-11-04 |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必须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省属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 — | 2005-10-25 | |
|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县 | — | 2005-08-23 | |
| 济南市封山育林的管理规定 为培育林业资源,扩大植被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荒山荒地、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退耕还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地进行封育和封护。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封山与育林相结合、管理和保护并重的原则。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工作。财政、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5-07-19 | |
|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州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 | — | 2005-07-25 | |
|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指农村村民到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务工、经商以及从事服务性的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农业、地税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 | — | 2005-07-29 | |
|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 — | 2005-09-19 | |
|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 为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为社会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企业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归集和披露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企业的基本状况、经营活动诚信状况的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保护 | — | 2005-09-27 | |
|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2%(按体积分数计)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为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含所辖县、市)。 以上试点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适用本办法。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 | — | 2005-11-21 | |
|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属于本省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省审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 | — | 2005-11-24 | |
|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 | — | 2005-11-13 | |
|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 | — | 2005-09-05 | |
|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 | — | 2005-07-02 | |
|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指为保护房屋内、外表面和内部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房屋内、外表面和内部空间进行处理的工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5-11-19 | |
|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5-09-01 | |
| 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推进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松北区行政区域内(含太阳岛风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本办法由松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松北区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房产、建设、文化、人防、畜牧、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松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5-08-15 | |
|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相应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审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相应经办机构分级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相应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5-08-10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 | — | 2005-11-22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等专项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管理、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区地震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 | — | 2005-11-24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 — | 2005-10-26 | |
|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家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家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工商 | — | 2005-09-05 | |
| 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武夷山景区范围内,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武夷山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保护管理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 | — | 2005-09-12 | |
|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市及县(市)区劳动、卫生、工商、税务、民政、财政、教育、房产、建设、农业、司法、广播电视、交通、港口与口岸、科技、文化、城建、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铁路、民航、海运、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5-09-14 | |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 2005-07-19 | |
|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离开农村居住地到城市务工的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政府、用人单位和社区组织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农民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社会 | — | 2005-09-13 | |
|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门〔楼〕牌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5-10-01 | |
|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本 | — | 2005-11-11 | |
| 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5-08-29 | |
|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将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 | — | 200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