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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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 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社会需求相适应。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5-08-18 | |
|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州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 | — | 2005-07-25 | |
|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指农村村民到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务工、经商以及从事服务性的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农业、地税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 | — | 2005-07-29 | |
| 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推进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松北区行政区域内(含太阳岛风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本办法由松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松北区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房产、建设、文化、人防、畜牧、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松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5-08-15 | |
|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相应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审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相应经办机构分级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相应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