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5-08-18 | |
|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县 | — | 2005-08-23 | |
|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 | — | 2005-09-05 | |
|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5-09-01 | |
| 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5-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