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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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6-07-08 | |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省级以下储备为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 | — | 2006-07-04 | |
|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目的依据)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07-03 | |
|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公路)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路路产)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责任主体)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07-03 | |
| 鞍山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个人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6-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