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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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公共管道网络(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公共管道网络。 本市信息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6-07-22 | |
| 拉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所有沼泽地、泥炭地、滩涂、湿草甸、季节性积水地段的地域。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外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6-07-27 | |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 | — | 2006-07-24 | |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2006-07-25 | |
|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 | — | 2006-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