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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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 为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地方应纳入国防动员范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等资源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负责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负责 | — | 2006-11-30 | |
|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 | — | 2006-12-08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 | — | 2006-11-29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亦庄新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规划 | — | 2006-12-05 | |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 | — | 2006-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