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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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 为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新水源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供水、工业供水和农业供水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资金建设 | — | 2007-04-12 | |
|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为加强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树种珍贵、稀有的;(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5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树木。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7-04-13 | |
|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保管、汇交、提供测绘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 — | 2007-04-09 | |
|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采取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监督等综合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发展的社 | — | 2007-04-10 | |
|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一经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省民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 | — | 2007-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