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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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国防交通规定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国防交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交通体系。 县级以上交通战备办公室为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 | — | 2007-05-16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担,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要求企业履行的其他非法定义务。 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 | — | 2007-05-16 | |
|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为了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尚未取得相应资格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 | — | 2007-05-11 | |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 | — | 2007-05-11 | |
|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 | — | 2007-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