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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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绿色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镇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镇江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并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以食用农产品等现货销售为主的交易场所。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贸 | 漳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对《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等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修改内容:(一)将 第三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发改、住建、文广旅 | 云浮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铜陵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充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尊医重卫”的社会风尚形成,保护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医疗卫生人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和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本市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提升医疗 | — | 2020-12-28 | |
| 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四)动态管理;(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库塘等人工湿地。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评估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的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以下简称海昏侯国遗址)及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昏侯国遗址,是指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 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 | — | 2020-12-28 | |
|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 | — | 2020-12-26 | |
| 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0-12-26 | |
| 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市长:陈之常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从事集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2020-12-27 | |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 | 2020-12-23 | |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蓄滞洪区管理,科学合理运用蓄滞洪区,有效发挥蓄洪滞洪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省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白洋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献县泛区、宁晋泊、大陆泽、盛庄洼、兰沟洼、永年洼、大名泛区等十三处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 | — | 2020-12-26 | |
|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功能区规划确定。 (基本原则)功能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管理体制)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和综合利用纳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