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信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信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 | 信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优秀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应当遵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制定无偿献血应急预案,组建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气象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防御自然灾害、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住建、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配置消防设施的建(构)筑物,其配置的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自动灭火系统;(三)消火栓系统;(四)防烟排烟系统;(五)消防供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应急、资源规划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大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大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大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大雁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大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是大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大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文物、资源规划、住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导盲犬、扶助犬,动物园、演艺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要求,采取管理与服务、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实行城市化 | 渭南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以及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的,用于归集和使用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系统。 归集和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全面、及时、准确和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有错必纠的原则。 本市行政执 | — | 2020-12-30 | |
|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钦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规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 | — | 2020-12-30 | |
|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以下简称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 国省道属于收费公路的,按照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省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省道发展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发展相协 | — | 2020-12-30 | |
|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国家和省对出生缺陷防治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 — | 2020-12-30 | |
| 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负责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和审查等具体工作。各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