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鱼胡同和东安门大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王府井大街南起东单三条北至金鱼胡同的路段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鱼胡同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为公交步行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规定,服从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地段设置明显标志。 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下列用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依法办理划拨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党政军机关、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规定执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 | — | 2007-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