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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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999-04-1911:56:4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9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8-01-07 | |
|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附件: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08-01-05 | |
| 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本省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市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 | — | 2008-01-13 |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 长江干流流经我省的江段和洞庭湖以及省界河道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 | — | 2008-01-03 | |
|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一月四日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大鹏半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大鹏半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大鹏半岛内进行的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大鹏半岛包括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办事处、大鹏街道办事处以及南澳街道办事处的辖区。 大鹏半岛实行分级保护以保护为主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8-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