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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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08-02-27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22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7项,调整 | — | 2008-01-1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 | — | 2008-02-21 | |
|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投诉。 法制工作机构内应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并将电话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投诉: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未履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鼠疫防治办法 鼠疫是甲类烈性传染病,对人类危害严重。为预防与控制鼠疫,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西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防治鼠疫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疫情发生时,卫生、公安、武警、农委、财政、民政、交通、民航、商业、经贸、邮电、宣传、教育、驻军和群众团体,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合作,共同扑灭。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鼠疫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各级鼠疫防和卫生防疫机构是防治鼠疫的专业力量。 防治鼠疫要依靠和发动群众,贯彻“顶防为 | — | 2008-03-14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特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另行规定。 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细 则 为了加快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制订本辖区内的扫除文盲规划,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扫除文盲工作。 基层单位的扫除 | — | 2008-03-17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2008-03-26 | |
| 西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天气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雪、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 | — | 2008-03-26 | |
| 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统筹范围及对象 l、国营企业(含驻内地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 工人;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内地单位)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我区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内地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驻我区的中央直属单位和军队系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集体所有制(含驻内地)单位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第二条 统筹项目 1、离休工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指: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 | — | 2008-03-14 | |
| 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西藏社会安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大安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保证政令的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各负责实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报告项目的要求,按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有效制止乱罚款,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照行政处罚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开办代收罚款业务的代收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机构应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上一级中国人民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则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 | — | 2008-03-26 | |
| 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的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区内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瀑布、沙滩,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凡属本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农林牧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牌 | — | 2008-03-24 | |
|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篇章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编制的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造、保管、使用和拆迁测量标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建造在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卫星定位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形变监测点、界址点的觇标、 | — | 2008-03-25 | |
| 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深化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主管部门调剂安置和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富余职工余缺调剂,采取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职工自行联系相结合,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牵线搭桥等办法进行。 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办理正式调动,也可以采取临时借调等灵活办法。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双方企业与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中商定。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企业 | — | 2008-03-14 | |
|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08-02-22 | |
| 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民用建筑的节能,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民用建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8-03-03 | |
|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主 | — | 2008-03-13 | |
|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下 | — | 2008-01-28 | |
|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8-01-22 | |
|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8-02-15 | |
| 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押运守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8-03-20 | |
|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 为了加强渭河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省渭河流域内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延安市和杨凌示范区的渭河干支流水量调度(以下统称渭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渭河水量调度按照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防止渭河断流的要求,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 — | 2008-01-31 | |
| 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和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 | — | 2008-01-19 | |
|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 | — | 2008-03-17 | |
|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保证测绘成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 | — | 2008-04-03 | |
|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组织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优化植物品种的配置,使本市四季有花,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绿地系统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8-02-02 | |
| 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位于或者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以洛阳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至联络路,西至纱厂北路,北至陇海铁路线南侧(铁路部门管辖区域除外),南至春晴路。 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负责火车站地区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火车站地区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部门依法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治安、公共卫生等工作,并配合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做好火车站地区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8-03-21 | |
| 江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 | — | 2008-03-22 | |
|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 | — | 2008-03-20 | |
|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 | — | 2008-01-30 | |
|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原始凭证。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购、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各自 | — | 2008-01-30 | |
|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领导,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在 | — | 2008-03-01 | |
| 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本省的地方志书,包括省志、设区的市志、县(市、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省级综合年鉴,设区的 | — | 2008-02-14 | |
|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8-03-26 | |
| 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含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结构、使用状况、危旧程度是否危及安全进行鉴别、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8-01-25 | |
|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场)经营],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08-02-21 | |
|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所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8-02-19 | |
|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 — | 2008-04-07 | |
| 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及县(市)、区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1-28 | |
|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 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一)按市政府规定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3-31 | |
| 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三)客房与旅馆内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08-03-31 | |
|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 | — | 2008-04-03 | |
|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地区是指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不含西侧便道),南起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的区域。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有关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 — | 2008-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