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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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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投诉。 法制工作机构内应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并将电话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投诉: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未履
2008-03-24
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2008-03-25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2008-03-24
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的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区内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瀑布、沙滩,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凡属本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农林牧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牌
2008-03-24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篇章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编制的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
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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