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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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 | — | 2008-05-04 | |
|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纳入目标考核。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 | — | 2008-04-29 | |
|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县级以上 | — | 2008-04-25 | |
|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观测井(泉)、测量标志以及地震监测专用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 | — | 2008-04-25 | |
| 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包括坐标、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 (六)与测绘成果直 | — | 2008-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