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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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 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 | — | 2008-08-09 | |
|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 — | 2008-08-20 | |
|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遵循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8-08-15 | |
|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 | — | 2008-08-20 | |
|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效绩进行评价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8-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