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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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徐州市市区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牛羊屠宰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质监、畜牧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8-10-08 | |
|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8-10-10 | |
|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者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本规定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8-09-22 | |
| 吉林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是指在吉林省生活或者工作过,并在某一地域、学科、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领导; (二)专家、学者、行业杰出人员; (三)英烈人物; (四)少数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民间艺(匠)人; (五)文艺界、体育界杰出人物; (六)华侨领袖、外籍华人及外国人; (七)历史人物;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著名人物。 本省行政 | — | 2008-09-27 | |
|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销售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用品卫生 | — | 2008-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