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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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 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社会力量在预防、控制艾滋病发生与流行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有关组织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用于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艾滋病 | — | 2008-10-13 | |
| 青岛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定 为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区内的绿地、风景林地除外。 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森林是指乔木林和竹林。林木是指树木和竹子。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8-10-23 | |
| 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重大活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 (二)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宗教、工程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活动。 重大活动的具体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 — | 2008-10-27 | |
| 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 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廉洁、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08-10-13 | |
|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8-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