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 | — | 2009-02-01 | |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 | — | 2009-01-17 | |
|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 (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 | — | 2009-01-24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 | — | 2009-01-19 | |
| 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邮政业市场秩序,保障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包括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提供的寄递服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邮政管理办事处是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邮政业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业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 | — | 2009-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