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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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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为规范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秩序,促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是指承运人使用2吨以下单排座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的经营者、从业人员、托运人以及与货运出租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9-04-09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
2009-03-30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2009-04-01
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费征缴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地方税费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税费保障工作列入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
2009-03-30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节能监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推动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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