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 | — | 2009-04-1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方志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地方志馆、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发挥地方志资治、存史、 | — | 2009-04-1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和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 | — | 2009-04-10 | |
|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 | — | 2009-04-17 | |
|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评选和管理。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由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人事、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组织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二)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三)确定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9-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