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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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 | — | 2009-08-17 | |
|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 | — | 2009-08-13 | |
|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 | — | 2009-08-06 | |
|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09-08-14 | |
|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09-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