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9-11-10 | |
|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即所在区级行政区)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9-12-21 | |
|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利用测绘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 | — | 2009-12-19 | |
| 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09-11-19 | |
| 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9-10-29 | |
|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应当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9-11-27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 2009-12-3019:10:14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维护、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号、园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9-12-30 | |
|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 | — | 2009-10-29 | |
|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 | — | 2009-10-29 | |
|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 | — | 2009-12-07 | |
|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及市政府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所辖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包括卫生清扫和运输到垃圾收集站(点)的费用。 本市各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唐省、部属单位、部队、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09-12-29 | |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机场、户外广告、河道、水面及其它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中心区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夜景亮化日常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09-11-23 | |
|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督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负责督察,督察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督察工作的范围: (一 | — | 2009-11-18 | |
|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 — | 2009-12-17 | |
|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 | — | 2009-12-03 | |
| 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〇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王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2009年2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海上构筑物登记行为,确认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海域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海域内,取得海域使用权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9-11-19 | |
|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 — | 2009-12-09 | |
| 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开、公平、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 | 2009-12-02 | |
|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9-12-28 | |
|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9-12-23 | |
| 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9-12-23 | |
| 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09-11-19 | |
| 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本办法所称患者家属,是指患者的近亲属。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9-11-19 | |
|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9-11-05 | |
| 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并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汽油机驱动专供残疾人单人乘用上道路行驶的正三轮轮椅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盘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9-11-23 | |
|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为了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组 | — | 2009-12-11 | |
|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责、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等。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 | 2009-12-11 | |
|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 | — | 2009-11-04 | |
|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 — | 2009-11-04 | |
|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搞活粮食流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玉米、稻谷、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处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2009-11-25 | |
| 淮南市公证办法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证,是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及其管理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09-12-28 |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 | — | 2009-11-17 | |
|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栽量权工作 | — | 2009-11-12 | |
|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 | — | 2009-12-02 | |
|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黑龙江省对外开放,促进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绥芬河综保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绥芬河综保区位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绥芬河综保区的规划控制面积为1.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起沿河路西端转盘,南至301国道,西至自来水公司加压泵房,北至滨绥铁路。 绥芬河综保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主要功能是物流、国际贸易和出口加工。主要开展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业务,开展口岸 | — | 2009-10-29 | |
|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等。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 | — | 2009-12-22 |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 | — | 2009-11-17 | |
|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 | — | 2009-10-29 | |
|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 — | 2009-12-2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项目稽察):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负责本 | — | 2009-11-23 | |
|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 | — | 2009-10-30 | |
|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 — | 2009-11-27 | |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快速路功能,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主城区内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中央分隔、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者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 | — | 2009-12-21 | |
|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包括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生三桥片区(含龙水峡地缝)、芙蓉洞片区(含芙蓉江流域武隆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遗产地)和后坪冲蚀天坑片区。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可持 | — | 2009-12-28 | |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为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 | — | 2009-11-30 | |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 | — | 2009-11-02 | |
|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9-11-03 |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 | — | 2009-12-11 | |
|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 — | 2009-11-26 | |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 — | 200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