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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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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
2009-11-04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2009-11-04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
2009-10-30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
2009-11-02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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