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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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9-11-10 | |
|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9-11-05 |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 | — | 2009-11-17 | |
|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栽量权工作 | — | 2009-11-12 |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 | — | 2009-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