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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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应当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9-11-27 | |
| 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开、公平、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 | 2009-12-02 | |
|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 | — | 2009-12-02 | |
|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 — | 2009-11-27 | |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为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 | — | 200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