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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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为了及时高效地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 2010-01-11 | |
| 青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0-01-04 | |
| 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水底隧道管理,保护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底隧道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是指甬江隧道和常洪隧道。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水底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水底隧道和保障水底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有关防护、排水、养护、交通安全服务、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水底隧道及其附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0-01-07 | |
|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0-01-11 | |
|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