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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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航道(长江航道除外)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航道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按国家通航技术标准规划的水路运输通道,其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河床、通航净空,以及岸堤(护岸)、船闸、助航标志、服务区(站)、停泊锚地、绿化建设用地等设施。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0-01-14 | |
|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守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0-01-14 | |
|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01-12 | |
| 洛阳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01-12 | |
|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 | 201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