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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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为保障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多产权建筑,是指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写字楼、住宅、车库、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3-03 | |
| 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运城市中心城市、永济市、河津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 | 运城市人民政府 | 2021-03-04 | |
| 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 | — | 2021-03-12 | |
| 武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 | 武威市人民政府 | 2021-03-03 | |
|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1-03-23 | |
|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1-03-23 | |
| 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1-03-2217:29:50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项安全生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以及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21-03-22 | |
|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1-03-2216:56:34来源:乌鲁木齐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2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牙生·司地克2021年3月22日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及建设条件,根据《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安全保护巡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轨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21-03-22 | |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2021-03-2217:31:0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202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净化城市空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架空线缆,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21-03-22 | |
|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创造更高水平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提升城市温度和文明程度,展现国际大都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 | — | 2021-03-12 | |
| 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分级标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一级保护古树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二级保护古树名录由市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1-03-10 | |
|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运行与管理费用。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 濮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3-19 | |
|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有关经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融入城市整体发展布局。 市、县(市、区)交通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1-03-22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管理、集中处置、就近处置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 — | 2021-03-1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规模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 | — | 2021-03-1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在 | — | 2021-03-1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位于合浦县东南部的沙田半岛东西两侧,自然保护区海域和陆域总面积为8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国家依法批复的界线为准。 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防城港市东西沿海地带,四至坐标为东经108°02′~108° | — | 2021-03-1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城市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城市医疗卫生、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源,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配 | — | 2021-03-19 | |
|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 | — | 2021-03-08 | |
|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 | —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