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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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除体育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者景物的夜间景观照明。 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05-01 | |
| 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含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05-16 | |
|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市(州)、县(市 | — | 2010-05-07 | |
| 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 | — | 2010-05-17 | |
|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0-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