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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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现决定予以发布施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事项移交和衔接工作,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指导;对本次未列入的属于日常业务(含转报)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管理,但也要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0-09-26 | |
|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 凡在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市本级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细则执行。县(市)、区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应遵循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量才适用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0-09-25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 | — | 201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