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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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消火栓是城市安全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必须将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编制的全市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兴建、扩建、改建道路和公共、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包括消火栓设施。 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机关、团体、企事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0-10-11 | |
| 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地方志工作,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市(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市、市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10-08 | |
| 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地驻石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服务,发挥外地驻石机构在促进本市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地行政机关、部队(不含驻单位的军队代表办公室)、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机构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 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对外地驻石机构管理应遵循规范与服务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外地及单位与我市及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信息交流的原则。 石家庄市商务局是外地驻石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外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9-27 | |
| 广东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维护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及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省 | — | 2010-10-09 | |
|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 | — | 201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