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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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郊区主要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畅,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将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两侧划定保护范围,并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郊区各主要河道保护范围起止地点 (一)永定河:自三家店拦河闸起,左岸至梁各庄(含新北堤),右岸至金门闸; (二)潮白河:自潮白河汇合口起,左岸至市界,右岸至牛牧屯引河; (三)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潮白河; (四)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 (五)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起,左岸至牛牧屯引河口,右岸至市界; (六)运潮减河:北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实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由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部门,应督促本系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刻字业(含生产公章坯料,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均按本办法管理。 单位和个人委刻印章,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经营刻字业,须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刻字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经营地址、变更经营项目,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承办者按照本办法 | — | 201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