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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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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 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
2010-11-27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
2010-11-27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
2010-11-27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 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
2010-11-27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
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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