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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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 为正确确定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土地权属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属的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城市建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0-11-30 | |
| 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为了规范粮油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障粮油安全,维护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11-30 |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 | — | 2010-11-30 | |
|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学技术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 | — | 2010-11-30 | |
|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测量标志。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 | — | 201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