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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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有 | — | 2010-12-17 | |
| 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为消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 除四害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蝇、蚊、鼠、蟑螂等综合措施。对容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储存、运输及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应有完善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2-14 | |
|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模型、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2-14 | |
| 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2-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部队编制外设立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本系统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 | — | 2010-12-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造成土地破坏或者进行造成土地破坏的社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土地复垦,应当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实行以“行业规划,分类实施,归口管理,综合协调”为基本形式的管理制度。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对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职 | — | 2010-12-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 | — | 2010-12-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自治区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办事处、采购站、客货店、度假村、疗养院、浴池、停车场等场所(以下统称旅馆业),无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立经营;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无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要遵守本细则 | — | 2010-12-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其土地、农业 | — | 2010-12-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区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工作。 自治 | — | 2010-12-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尘肺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尘肺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各级卫生防疫站是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自治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企业尘肺病防治规划的落实情况,并把尘肺病防治工作作为评价、考核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 —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 2004-12-3012:35:1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05年2月7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充分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712:23:04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夜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夜景灯光的设置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6-09-1512:47:55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02-2612:25:0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运、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逐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010-06-0119:12:48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2005-06-1012:37:2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防灾警报是指战时发放的防空袭警报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2002-02-0512:12:48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2002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市绿化委员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9-08-1011:53:36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施行,1998年8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选址、设计的卫生监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 2010-12-1416:41:08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201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施行)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严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得以罚代拆。 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4 | |
| 上海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宗教印制品的管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印制品,是指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记载或者阐述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印制品的印制、供应及其管理。 (管理部门) 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是本市宗教印制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宗教印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继续教育事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方针,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新技术、实现本市国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为了提高本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保证中小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的在职教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中小学教师进修分以下四类: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新教师培训; (三)合格学历或文化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培训; (四)第二学历或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了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检疫范围包括本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和本市的农业植物检疫,以及国外引种检疫。林业植物检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植保植检站是本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农委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农场局)主管所属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概念)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当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 (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对固定订购集体用餐的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对学生集体用餐和单位自办食堂供应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另有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环城绿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 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划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建设和管理原则) 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档案馆设置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馆,是指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具有一定规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管理。 (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设置原则) 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领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市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 | — | 2010-12-20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 — | 2010-12-16 | |
|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0-12-07 | |
| 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增强城市和主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工程、孔口以及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地面伪装房、配电房、防雨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清真、回族、穆斯林、伊斯兰等名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县(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根据国家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拌合物。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宣传和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 本市市区310国道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除四害的义务。 除四害工作应当按照“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科学治理”和“谁有害谁消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组织做好消杀工作,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灯饰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灯饰,是指为美化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建(构)筑物、临街门店、牌匾上设置的光源及其设施。城市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公用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市灯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城市区城建部门在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灯饰工作。规划、建设、园林、文物、电业、工商、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 | — | 2010-12-17 | |
|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助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 — | 2010-12-14 | |
| 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专修学校、培训中心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2-17 | |
| 甘肃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负责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地区发生事故,由当地交通运输 | — | 201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