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 |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1-06-16 | |
| 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以下简称市轨道局)的设立和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体制改革相关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轨道局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市轨道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规范、高效、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市轨道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并按照章程运行,建立理事会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咨询委员会咨询建议的治理架构。 理事会是市轨道局的议事决策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1-06-15 | |
|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1-06-15 | |
| 营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依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方法,结合客观实际,对立法质量、立法技术、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改进行政管理措施等建议和意见的活动。 营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社会参 | 营口市人民政府 | 2021-05-31 | |
|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市人民政府、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1-05-27 | |
| 盐城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1-05-19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以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 | — | 2021-06-09 | |
| 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负责对燃气安全、燃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21-05-31 | |
|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对其生产 | — | 2021-06-16 | |
| 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 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2021年6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活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法律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21-06-08 | |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为了深化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与津南区协同发展,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进创新发展聚集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的管理体制机制、职业教育改革、产业创新发展等适用本规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紧密结合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核心区建设,打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创新发展聚集区、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全国标杆的示范窗口,深入推进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天津市科技创新示范区、海河南岸生态宜居示范社区建设。 津南区人民政 | — | 2021-05-28 | |
| 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1-06-05 | |
|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5-31 | |
|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 | — | 2021-05-11 | |
| 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 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开办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 家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明禽产品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21-06-17 | |
|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 — | 2021-06-15 | |
| 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及燃气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1-05-24 | |
|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 | — | 2021-05-19 | |
| 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5-31 | |
|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