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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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尘肺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尘肺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各级卫生防疫站是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自治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企业尘肺病防治规划的落实情况,并把尘肺病防治工作作为评价、考核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 —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 2004-12-3012:35:12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05年2月7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充分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2005-06-1012:37:2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防灾警报是指战时发放的防空袭警报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2002-02-0512:12:48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2002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市绿化委员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9-08-1011:53:36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施行,1998年8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选址、设计的卫生监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