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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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模型、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2-14 | |
| 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2-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 | — | 2010-12-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区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工作。 自治 | — | 2010-12-13 | |
|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 2010-12-1416:41:08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201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施行)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严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得以罚代拆。 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