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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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为了提高本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保证中小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的在职教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中小学教师进修分以下四类: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新教师培训; (三)合格学历或文化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培训; (四)第二学历或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概念)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当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 (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 | — | 2010-12-20 | |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 | — | 201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