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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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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0-12-27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0-12-2216:43:1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0-12-22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展方向)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 (管理机关)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 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组
2010-12-20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
2010-12-20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
2010-12-20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目的) 为了加强铁路上海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地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铁路上海站地区(以下称地区),是指东起大统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恒丰路东侧人行道(含恒丰路立交桥桥洞),南起天目西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中兴路南侧人行道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铁路上海站站前广场)。 (适用对象) 凡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综合管理机关)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地区管委会)负责审议地区综合管理的总体方案,研究、部署地
2010-12-20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
2010-12-20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目的)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劳
2010-12-20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 新建商品住宅应
2010-12-20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的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商品条码的应用) 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主管部门和编码
2010-12-20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广场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人民广场地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人民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西藏中路西侧人行道,西至黄陂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延安东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上海大剧院和人民大道200号外墙沿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因地理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广场范围的,由黄浦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适用对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管理部
2010-12-20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
2010-12-20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本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以下简称航油管线)设施,保证本市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保障航油管线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航油管线,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航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航油管线的附属设施,包括航油管线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牺牲阳极测试桩、牺牲阳极、管道截断阀井、警示牌以及管线穿越道路、河流时的套管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航油管线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管理机关职责)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2010-12-20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
2010-12-20
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露
2010-12-20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的治安、交通、道路设施、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建筑规划、市容、灯光、文明施工等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心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以下简称中心区),是指东起泰东路、即墨路、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边,南起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边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中心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及其调整,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决定。 (适用对象) 凡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心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管理机关和执法组织) 中心
2010-12-20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护区的性质) 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昆虫、土壤有机物和潮间带生物群落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市级海洋生态类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包括大金山岛、小金山岛和浮山岛陆域以及三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管理机构) 本办法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
2010-12-20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2010-12-20
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
(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主管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 市辖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规划国土资
2010-12-20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项目为: (一)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的各种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
2010-12-20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
2010-12-20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
2010-12-20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
2010-12-20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目的与依据)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租赁的范围) 除商品
2010-12-20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目的)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企业的权利义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章程) 设立股份合
2010-12-20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活动,保障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本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性能测试、评估的活动。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
2010-12-20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
2010-12-20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
2010-12-20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
2010-12-20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本规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
2010-12-20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在年老时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 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税收优
2010-12-20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2010-12-20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2年6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2010-12-20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
2010-12-20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2010-12-23
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单位和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等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及炉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执法、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0-12-22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0-12-22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
2010-12-22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移交、管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城乡建设档案实行城市、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2010-12-22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
2010-12-20
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为保障居住建筑的日照卫生环境,科学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住宅,含学生宿舍)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本规定,同时应符合消防、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0-12-23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人体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行业管理工作。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经贸部门,执
2010-12-27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2010-12-22
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车
2010-12-27
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驷马山引江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增产,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灌区管委会)为灌区管理机构。灌区管委会由省农经委、水利厅,受益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水利局及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的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检查、督促水费收交,审查水费开支情况; (三)研究、处理灌区的重大事项。 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灌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灌区管委会的决议; (二)
2010-12-27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2010-12-27
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科研、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
2010-12-27
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多渠道筹集林业基金,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林业基金是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使用。 省设立省级林业基金。有条件的市、县(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也可设立林业基金。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用于营林的拨款; (二)林业主管部门借入的用于营林的国内外贷款; (三)农业发展基金和扶持发展农林特产资金中用于林业的专款; (四)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
2010-12-27
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为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台湾投资者除可选择《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允许的投资形式外,还可购买我省的中小型企业。 台湾投资者购买中小型企业的审批手续,参照台湾投资者举办拥有全部资本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我省公布的投资项目中选择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 总投资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台胞投资项目,其资金(包括外汇)、能源、原材料及建设生产的其他条件能自行平衡的,
2010-12-27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附录所列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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