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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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 | — | 2010-12-28 | |
|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人体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碘盐加工、批发、运输、储存、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 — | 2010-12-27 | |
|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 (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 (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 | — | 2010-12-27 | |
| 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 | — | 2010-12-27 | |
|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 | — | 201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