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07-18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1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新伟2021年7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删去《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二、将《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0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
汕头市人民政府2021-07-2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和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供销组织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乡(镇)人民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等。 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四)依法、及时、公正。同一所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具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有规定或者红色文化遗址已纳入文物保护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有以下方面:(一)重要机构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三)重要事件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及其配套建筑、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为救助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遭遇生存危机,陷入困境露宿街头的人员。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1-07-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2021-07-22
显示 23612380 条,共 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