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覃伟中2021年8月2日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核对调查、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二)与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1-08-02 | |
|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 | — | 2021-07-29 | |
| 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规范,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划保障、储备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分为市级政府储备和区级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本办法所称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管理原则) 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实行 | — | 2021-07-29 | |
|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机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中涉及本行政区域的问题。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场服务工作质量,参与机场规划编制和机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1-07-30 | |
|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设施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9 | |
|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 | — | 2021-08-12 | |
| 鸡西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为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 鸡西市人民政府 | 2021-08-02 | |
| 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 为深化质量强市战略,提升杭州市质量总体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等质量促进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质量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标准引领、品牌示范、社会共治的原则。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和协调机制,统筹领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8-10 | |
|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8-10 | |
|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领域、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开、规范文明、权责一致、以人为本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星级饭店、社会旅馆的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旅馆,是指向社会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的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度假村、乡村旅舍等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卫生健康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者冻禽产品。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活禽屠宰和禽产品经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合理利用供热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用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属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集中供热除外。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工业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7-23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船闸管理,确保船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船闸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闸,是指设有上、下闸首和闸室的通航建筑物,含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船闸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航道上船闸建设 | — | 2021-08-09 | |
|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 — | 2021-07-28 | |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 | — | 2021-07-30 | |
| 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地震预警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和维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运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地震监 | — | 2021-07-30 | |
|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 | — | 2021-07-26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处置、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