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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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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没有百年以上历史,但是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
2011-05-18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架空线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架空线,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以下配电线缆、电车供电馈线线缆、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缆及其杆架。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架空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本市架空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逐步入地
2011-05-31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2011-06-16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2011-07-07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1-05-23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2011-08-01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011-08-02
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动;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大活动; (
2011-08-02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1-05-18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011-07-27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推动县镇事权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县镇事权改革,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规范和监督其职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镇事权改革应当坚持科学发展、
2011-05-12
贵州省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鼓励和督促电煤供应企业正常供应电煤、火电企业正常采购储备电煤,保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经济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煤、火电企业采购储备电煤,应当遵守本规定。 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实行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应当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电煤供应企业利益和火电企业利益。 逐步建立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
2011-07-24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省辖市、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
2011-05-12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2011-08-06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行为,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鸣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使用,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
2011-05-23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
2011-07-29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
2011-07-27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
2011-05-12
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经营者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市供销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产业化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1-06-23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
2011-05-18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
2011-06-25
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与惩处。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消防奖惩工作。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奖惩工作。市、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奖惩的日常工作。 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1-06-07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05-24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
2011-06-2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为了加快洛阳伊滨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伊滨区管辖诸葛镇、李村镇、庞村镇、佃庄镇、寇店镇等五个镇,包括杨堂、梁村、司马、西山张、西棘针、刘沟、西韩、东棘针、下徐马、上徐马、方楼、道湛、康庄、王府、潘沟、诸葛、刘井、西马、西白塔、刘窑、苏沟、谭翟、杨沟、李东、李南、南寨、武屯、西李、提庄、上庄、下庄、东柿园、西柿园、石罢、元付、新民、杨湾、东白塔、申明、油赵、偏桥、袁沟、魏村、陈沟、雷村、老井、耿沟、苇元、李北、南宋、东宋、李西
洛阳市人民政府2011-05-31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05-20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5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方方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饮食服务业经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1-07-25
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青岛胶州湾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胶州湾隧道的隧道主线、匝道和服务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隧道安全畅通设置的防护、通风、供水、排水、养护、维修、交通安全、消防、电力、照明、监控、检测、专用通信、收费、应急疏散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隧道交通安全、治安等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海洋发展、应急、海事等部门以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1-06-16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1-06-16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抢修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咨询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1-06-21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
2011-07-25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
2011-06-27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
2011-07-12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的公
2011-07-07
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等技术手段,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显示和管理应用设备、设施与软件的总称。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 各级人民
2011-07-12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规定
为了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推动濠江区科学发展,促进幸福汕头建设,根据《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特区范围内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等原则,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重点,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运行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濠江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1-07-26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以及与化学工业区联动发展的金山分区和奉贤分区(以下简称联动发展区域)。 (区域范围) 化学工业区东至奉贤区南竹港、杭州湾围海东侧堤,南至杭州湾围垦海堤,西至杭州湾西侧堤(龙泉港出海闸),北至沪杭公路,面积为29.4平方公里。 联动发展区域的四至范围,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 (发展方向和项目导向) 按
2011-07-04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等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 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1-06-18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清理。经审核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127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0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68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许可,也要防止出现行
2011-07-12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1-07-11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唐山市人民政府2011-06-03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 (四)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公园、绿地、广场; (六)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
2011-06-13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2011年8月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改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1-08-02
西宁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的开采、加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个人自用采挖50立方米以下少量砂石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适度开采的原则。 各县人民政府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1-07-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所称雷电防护产品,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用于雷电灾害防御的产品;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雷电防护产品和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雷电防护设施的总称。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
2011-06-19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
2011-05-06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05-12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公安机关交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05-12
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加强能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05-16
淄博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办法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其登记、交接、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相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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