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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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支持生态保护与修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科学管理、专业操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0-22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办法。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增进“五个认同”、有利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有利于藏 | — | 2021-10-25 | |
| 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以及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21-10-26 | |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从本市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21-11-06 | |
|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暂行规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9月2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七届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1年11月8日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的高质量发展,创新管理区管理体制,保障管理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华侨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管理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1-11-08 | |
|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9月2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七届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1年11月7日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保障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开发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1-11-07 | |
|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是否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1-08 | |
| 萍乡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 萍乡市人民政府 | 2021-11-01 | |
|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 南平市人民政府 | 2021-11-02 | |
| 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 | 龙岩市人民政府 | 2021-10-25 | |
|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 | — | 2021-11-03 | |
| 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 | — | 2021-10-23 | |
|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 | — | 2021-10-27 | |
|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21-10-22 | |
|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公共服务以外 | — | 2021-10-25 | |
|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开展干扰查处、监测检测等无线电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线电管理已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 | — | 2021-10-25 | |
|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 为加强城市冬季除雪工作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除雪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除雪义务。城市除雪范围包括城市街路、桥梁以及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区内应当除雪的区域。 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城市除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雪工作。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各区除雪责任交界。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2021-11-03 | |
| 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01 | |
|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保障,落实知 | — | 2021-10-29 | |
|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具体包括省级政府储备、市级政府储备、县级政府储备。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 | —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