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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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21-11-13 | |
|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21-11-13 | |
| 三亚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安排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建立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供给保障领导机制,统筹安排、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1-11-14 | |
|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的 | — | 2021-11-13 | |
|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的行为。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 — | 2021-11-12 | |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17 | |
| 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和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守信,惩戒失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提供、披露和处理信用信息,以及进行相关的信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信用评估,是指向社会提供的信用评估服务。 省人民政府设立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对全省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系指:公民为10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00元以上。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被行政机关认为其行为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为了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施工进度已达到±0.00以上和投资额已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本省行政辖区城镇范围内停缓建工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产权人),应当在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办理补充报建手续;签订停缓建工程处理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 停缓建工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是本级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保密工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属于碘缺乏危害地区,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全面供应食盐加碘(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工碘盐必须保证满足市场需要。 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日晒优质盐、日晒细盐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地税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以下称征收机关)。 农垦系统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省农垦系统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洋浦开发建设步伐,现就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放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规定。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及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工作探明数量、质量、赋存状态并具有一定规模可供矿山和地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的储藏量,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储量。 矿产储量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也不属于勘查单位或者勘查投资单位。 本省区域内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参加海南开发建设和表彰他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 规定的出资种类和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无偿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进行生产开发建设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资金、各种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对投资、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捐赠总金额30万美元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配置和使用。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 | — | 2021-11-17 | |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为了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土地监察工作实行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涉及规划、城建、房管、农业、林业 | — | 2021-11-17 | |
|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换地权益书流转和收回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的核发、流转和收回,适用本办法。 本经济特区符合核发换地权益书条件的土地权益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的申请,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的规定确定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后,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换地权益书。 土地权益人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告知权益人在30日内提出申请;逾 | — | 2021-11-17 | |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