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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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2-05-23 | |
|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7-18 | |
| 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庭院绿化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指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构)筑物周边场地的绿化。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庭院绿化应当遵循城市生态安全的原则,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2-07-04 | |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 — | 2012-07-03 | |
|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县 | — | 2012-06-01 | |
|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2-07-0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适用本办法。 根据本办法所实施管制的器具(以下简称管制器具)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等危险性器具; (三)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管制器具。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定程序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制定。管制器具名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等管理, | — | 2012-05-11 | |
| 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经营者与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和专门用途车辆提供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所;(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2-05-11 | |
| 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国内非本市公民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2-07-09 | |
| 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活动、直销菜(肉)店、老年人服务设施等用房。居住区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2-06-21 | |
| 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012-07-0517:00:0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2-07-05 | |
|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 | — | 2012-05-21 | |
|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具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对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商场、书店、写字楼; (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三)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 (五)宾馆、饭店; (六)医院、学校、幼儿园; (七)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的具体范围,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 | — | 2012-06-08 | |
|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 — | 2012-05-21 | |
|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 | — | 2012-05-24 | |
|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 | — | 2012-06-13 | |
| 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2-06-06 | |
|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土地管理、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均应实行火葬。除国家规定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2-06-06 | |
|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2012年4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绿道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道路。绿道分为下列三种类型:(一)省立绿道,是指纳入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2-06-04 | |
|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2-05-28 | |
|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2-06-04 | |
|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本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2-06-13 | |
|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 | — | 2012-07-08 | |
|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含其他依法征税机关,下同)在征税过程中涉及有管辖权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2-06-25 | |
| 宁波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研究、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市和县(市)区主持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2-05-14 | |
|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市人民政府民政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2-07-10 | |
|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2-05-31 | |
| 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2-05-30 | |
|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而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置的设施,包括店招、店牌、布标、展示牌(栏)、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橱窗、霓虹灯、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2-06-05 | |
|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 — | 2012-06-06 | |
|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验证、发布和使用的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 — | 2012-07-03 | |
|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 | — | 2012-07-03 | |
|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 | — | 2012-06-19 | |
|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12-07-02 | |
|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征收办的主要职责是:(一)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12-07-02 | |
|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按年收缴的土地纯收益。本办法所称以租赁方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12-07-02 | |
|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其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2-06-05 | |
| 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5-18 | |
|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5-18 | |
|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下列国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5-18 | |
|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海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5-18 | |
| 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5-18 | |
|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杭州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简称“三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三防”的安全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5-18 | |
| 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军人抚恤优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2-05-27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行为,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辖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 海域使用权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由原批准使用该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收回养殖用海的,应当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 收回海域使用权 | — | 2012-05-15 | |
| 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 为了规范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机构经济管理权限的行使,保障合作区建设和管理,促进合作区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合作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合作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在英德市设立,并建立由佛山市顺德区为主导的管理体制。 合作区设立管理机构,在合作区管辖区域内行使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 | — | 2012-05-11 | |
| 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等经营性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从出租人处承租房屋,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2-06-01 | |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2-06-10 | |
|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2-06-15 | |
|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2-06-01 |